(2016)苏03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冯会豹、孙克化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冯会豹,孙克化,吴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012号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本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露文,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本市泉山区。被告冯会豹,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孙克化,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吴春,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会豹、孙克化、吴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会豹、孙克化、吴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为1497.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鹿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