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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光富、陈晓娟、林超、邓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光富,陈晓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414-1号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峨眉山南路一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8988393Q。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飞,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江县略坪镇高玉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26000010490法定代表人:雷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略坪镇高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26000000120。法定代表人:江光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江光富,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陈晓娟,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金盛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光富、陈晓娟、林超、邓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光富、陈晓娟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德阳泰山支行的银行存单一张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苍生缘家兔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光富、陈晓娟的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德阳泰山支行的银行存单一张。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