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少南诉刘艳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南,刘艳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382号原告:杨少南,男,满族,24岁。委托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萍,女,汉族,25岁。委托代理人:刘艳娇(系刘艳萍姐姐),女,汉族,35岁。原告杨少南与被告刘艳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3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艳清,被告刘艳萍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少南诉称:杨少南与刘艳萍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8月2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刘艳萍承诺向杨少南返还3万元彩礼款,并为杨少南出具欠条,刘艳萍于签欠条当日向杨少南支付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在三个月之内还清,逾期后刘艳萍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杨少南与刘艳萍结婚时,杨少南自己出钱买的自己佩戴的结婚戒指也被刘艳萍一同拿走,杨少南向其索要,刘艳萍拒不给付。杨少南认为,刘艳萍违背双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返还彩礼款义务,同时将杨少南的结婚戒指据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侵犯了杨少南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艳萍立即返还1.5万元彩礼款及结婚戒指(价值2000元)。刘艳萍辩称:离婚时约定返还彩礼款3万元,已经给付1.5万元尚欠1.5万元,刘艳萍现在没有能力偿还1.5万元彩礼款,刘艳萍现在出去打工不在家。经审理查明:杨少南与刘艳萍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8月2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刘艳萍承诺向杨少南返还3万元彩礼款,并为杨少南出具欠条,出具欠条当日向杨少南支付1.5万元。剩余1.5万元约定在三个月之内还清,逾期后刘艳萍并未履行偿还1.5万元的义务,现杨少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艳萍立即返还1.5万元彩礼款及结婚戒指(价值2000元),审理中,杨少南放弃了要求返还戒指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及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南与被告刘艳萍经自愿协商,对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规定,被告刘艳萍应返还原告杨少南人民币1.5万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少南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刘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