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42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哈斯朝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哈斯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42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沙巴尔台中心小学所发放的2017年度绩效工资收入中扣留提取21753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斯钦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