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孟祥平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156号罪犯孟祥平,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孟祥平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驳回孟祥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孟祥平的定罪、量刑部分;核准一审认定被告人孟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3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孟祥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死缓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服刑人员学员学籍档案卡》及《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孟祥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观宇代理审判员 王迎君代理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凌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