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新乐与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乐,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885号原告孙新乐,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法定代表人孙彦宾,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乐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新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新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新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