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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闫永刚与王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刚,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刚,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人。被执行人王琴,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人。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3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范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