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代现亭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现亭,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代现亭,男,汉族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志,系该公司经理。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代现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供料费73396.37元、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1000元,共计76096.37元。(应付代现亭75096.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未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冻结了乾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3月3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96.37元。其中已兑付申请人代现亭人民币75096.37元,(兑付另案申请人张秀英人民币140000元),扣交执行费10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