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986号原告何某某,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旖旎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