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航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50号原告:周航。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贤。委托代理人:赵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航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卜文红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