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沙河市晋霸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山东旭世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晋霸紧固件有限公司,山东旭世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237-1号原告沙河市晋霸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霸。被告山东旭世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明军。原告沙河市晋霸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世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凌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