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润刚诉杨大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初116号原告黄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告杨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1989年11月份,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生活,1990年8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成勇。1991年7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4月份,被告杨某某便离家出走,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份,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生活,1990年8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成勇。1991年7月5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未共同生活已达十余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表,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的调查笔录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未共同生活已达十余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某的主张离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以涵附件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