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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吕权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权(外号阿权),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抓),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权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美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事实1.2014年5月以来,因被害人汪某承包的中铁一局碎石厂车辆进出与郭某(已判决)承包的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外山小组村道建设及绿化工程发生纠纷。2014年6月12日晚上,郭某先行纠集钟某甲(已判决)及李柯、杨全涛(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用货车堵住碎石厂大门等方式,无故阻挠石场正常施工,接着在第二天中午,钟某甲、李柯、杨全涛等人又窜至中铁一局指挥部大院,并在郭某指挥下伙同被告人吕权及苏某甲(另案处理)等一伙青年男子欲将被害人汪某带至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村部,被害人汪某拒绝前往,被告人吕权及苏某甲等四名年轻男子强行登上汪某的车辆并将被害人汪某无故打伤,致被害人汪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次软组织挫擦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因谢某欠郑某(另案处理)的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20日凌晨,郑某发现平时由谢某驾驶的捷豹轿车停放在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楼下,郑某为追讨赌债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权安排人看守住谢某的捷豹轿车,接着被告人吕权又纠集钟某甲等人乘车到达停车地点看住该车并“守伏”谢某,在当天凌晨2时30分许,当谢某欲驾车离开时,被告人吕权及钟某甲等人持枪械、砍刀、木棍等围堵并将谢某的捷豹轿车砸坏,随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告人吕权及钟某甲等人相继驾车或雇车沿途追赶,当谢某打“110”报警并逃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内躲避时,被告人吕权及钟某甲等人也追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门口参与围堵被害人谢某,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在现场当场抓获郑某等人并扣押三部小车。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被砸坏小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800元。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因谢某欠郑某(另案处理)的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20日凌晨,郑某发现平时由谢某驾驶的捷豹轿车停放在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楼下,郑某为追讨赌债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权安排人看守住谢某的捷豹轿车,随后在谢某驾车逃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内躲避时,被告人吕权及郑某等人相继驾车追至中城派出所,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在现场当场抓获郑某等人并扣押三部小车,其中扣押的闽F小轿车内有查获一支改制枪支等。上述被查获的改制枪支系被告人吕权存放于租来的闽F小轿车内。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获的改制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三、抢劫事实2014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吕权与苏某甲、苏某乙(均已起诉)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金典酒店见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曾某,后一起到曾某的朋友王某乙住宿的金典酒店2518房,被告人吕权见到正在玩电脑的王某乙等人后认为王某乙等人进行淘宝诈骗。次日凌晨,被告人吕权对苏某乙说“他们肯定是做淘宝诈骗,可以把他们的笔记本电脑吃过来”。7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吕权与苏某甲再次到金典酒店2518房,见房内还有王某乙的朋友卢某和钟某乙后,被告人吕权以苏某乙有脚伤,出去拿钱需要人陪同为由让苏某乙将卢某和钟某乙支开。苏某乙将卢某和钟某乙支开后,被告人吕权用木棍殴打王某乙,苏某甲拿出匕首威胁,后被告人吕权用该匕首戳王某乙,苏某甲从王某乙的电脑包中找出轿车钥匙后到楼下找到王某乙的浙A号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吕权。后被告人吕权拿着王某乙房内的银白色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864港版)和白色索尼EG38EC/W笔记本电脑,并用匕首顶着王某乙的腰部强行将王某乙带到苏某甲驾驶的浙A号轿车上后开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的美域中央至尊台球城。途中被告人吕权用匕首继续威胁王某乙,抢走王某乙身上的人民币4000元和重6.72克的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被告人吕权与苏某甲在台球城强迫王某乙写下向被告人吕权借款八万元并用浙A号轿车抵押的借条。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吕权和苏某甲将王某乙的浙A号轿车以人民币29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2014年7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安阳市殷都区纱厂6号楼下查获浙A号轿车。经鉴定,被抢的黄金戒指价值1848元、银白色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864港版)价值6795元、白色索尼EG38EC/W笔记本电脑价值2500元、浙A号轿车价值105856元,共计116999元。另查明,河南安阳市公安机关已从薛某处查获浙A小车。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吕权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权的身份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权于200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案犯钟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吕权到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投案。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材料,证实2014年6月20日4-5时,中城派出所将嫌疑人郑某同伙逃跑留下的三辆小车闽F(车主苏广成),闽F(车主肖川),闽F(车主陈某)三辆小车进行扣押,其中(1)闽F:自制枪支一支,自制枪弹32发,汽车牌照一副,砍刀2把,锤子一支;(2)闽F:对讲机一台,双节棍一支;(3)闽F:苏剑文驾驶证一本及身份证一张,林峰身份证一张,苏剑文工行卡2张,手机UIM一张,苏广成驾驶证一本,汽车遥控锁一把,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三台;被扣押的三辆小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车主。5.金六福珠宝发票一张,证实被害人于2014年2月9日购买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6.提取笔录、借条、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抵押协议,证实201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向证人张某提取(1)2014年7月19日,王某乙写给吕权的《借条》一张;(2)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浙A小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张;(4)2014年7月21日,苏某甲写给张某的《转抵押协议》一张,苏某甲将浙A小车抵押以29000元给张某。;(5)苏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转抵押协议一份,张某将浙A小车转抵押给他人。7.查获证明、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28日,河南安阳市公安机关从驾驶人为薛某处查获浙A小车。(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谢某合伙搞重庆体育彩票实时彩的外围彩赌博活动,谢某欠其20.8万元整。2014年6月20日凌晨0时10分许,其发现谢某的捷豹小车停在龙岩最佳西方财富酒店,其马上打电话找老乡“阿泉”过来。“阿泉”他们来了三个人开一辆灰色小轿车,其叫他守住谢某的车边,等谢某来时抓住他再叫其。到凌晨3点时,“阿泉”打电话说谢某跑进中城派出所内,叫其把欠条送过来。于是其乘坐朋友的小车到中城派出所,看到“阿泉”等十几个小青年及三辆小车在中城派出所门外路边。谢某指认其一伙人要拿枪绑他,于是中城派出所民警把其和“阿泉”他们中的一个“小弟”抓住了,其他人和“阿泉”一起共十几个人都跑了,公安民警在派出所门外路边扣下了“阿泉”他们一帮人逃跑时留下的三辆小汽车,其中二辆轿车,一辆SUV。后来其得知公安机关在“阿泉”丢下的一辆小车中查获一支枪支。“阿泉”是我好朋友,是永定湖坑人。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凌晨3时其坐朋友“小马”的白色小轿车一起从五洲财富路口到中城派出所门口,车上有三、四个人,中城派出所门口当时共聚集了10人左右,其这部车是最后过来的,具体要干什么其不懂,也不知道车上是否有工具或武器。“小马”的具体名字其不懂,只知道他讲客家话。3.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1)2014年6月20日23时左右,“阿杰”开着一部银色小车接其到西陂最佳财富酒店门口,过了约五六分钟“地瓜”说,前面有一部捷豹越野车,谁打开车门就上去拦住他。大概凌晨四点钟左右,其看到“阿杰”在拉捷豹越野车的车门,然后“地瓜”也跟着过去了,“阿杰”叫捷豹车主开门下车,车主没理会还把车往后倒。“阿杰”就冲回来从银白色小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关公刀砸捷豹车窗,这时“阿钱”突然出现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带子朝捷豹车跑过去,捷豹车倒退一点就走了。“阿钱”和“地瓜”就回来开着银白色的小车追了上去,后“阿杰”就路边拦了一部三轮车硬拉着其一起过去,在离中城派出所100多米远的地方,看到有警察在那,“阿杰”就叫三轮车司机调头离开了。(2)2014年6月12日晚上9点多,李柯打电话叫其去到江山黄竹坑工地,当时李柯和杨全涛已经在工地,李柯说把堵在工地大门的货车看住就行了,其三人就在货车上睡了一觉。第二天早上9点多,有两名警察叫我们将车开走,“火狼”就载着其三个人回去,中途“火狼”接到电话又掉转车头直接开车到中铁一局黄竹坑指挥部,后来其四辆车上下来的人有围着一个提着包的男子,说工地上的事不让他离开,从越野车下来的男子有打对方一巴掌,然后大家就离开了。其去指挥部是“火狼”直接开车过去的,也没有说什么事,说工地是他们村里的,让其去凑凑人数,其每次去都有人发工资,一天工资是一、二百元,那次我没有拿到钱。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阿瓜”,其不认识外号叫“阿权”的永定人,也不认识外号叫“阿结”的人,在2014年其没有去过西方财富酒店,也没有参与过江山黄竹坑中铁一局指挥部的事情。其也不认识苏广成,也不认识张念恩。从2013年以后其就开始犯,什么都记不起来了。5.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其和郑某有一起合伙在恒兴绿景经营台湾啤酒生意,2014年6月19日晚上12点多,郑某有向其借款5万元,后其约郑某到西方财富补写借条。之后郑某接到一个电话,叫其开车送他去西兴桥,其开车载着他到西兴桥中城派出所门口,他下车时讲他有个朋友在派出所里,是欠他钱的人,他会进去讲清楚,还让其等着他。在中城派出所大门对面路边已经有二辆车,一辆黑色越野车、一辆白色轿车,边上有四、五个小青年。其看到郑某和两个小青年一起进了派出所大门内,觉得不对劲就先开车走了。其只认识郑某,其他人都不认识,后过了二、三天其听郑某老婆说,郑某被抓了。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其有向肖川借车,在2014年6月19日下半夜,王某甲和其老乡“有个洞”(手机号1597854)、钱某(外号大鼻子)向其借车,说是要去接人,其就答应了。王某甲是连城人,以前在永安坐过牢,“有个洞”的真实姓名其不懂。其向肖川借车时在车上发现了一台对讲机,一支双节棍。第二天中午,“有个洞”告诉其,他开车到中城派出所旁边时,因他朋友的小车上有枪,连同他开的小车一起被中城派出所扣了,具体什么情况其不清楚。钱某(外号大鼻子,经查手机联系人中电话为139****)有可能也去派出所,因为当日钱某也有一起来借车。7.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银某、“王滨”、“刘波”“付三”五人一部车到韭菜园吃宵夜,在中城派出所门口旁边碰到朋友“阿泉”,其跟“阿泉”打了声招呼,警察就出来把“阿泉”、“王滨”抓了,其不懂怎么回事,就都跑了。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1时许,其在家睡觉,王某甲打电话叫其出去一下。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王某甲开了一部白色小型轿车过来接其,车上还有钱某、银某、付三娃。王某甲直接把小车开到了中山街路口西兴桥边上,当时已经有三、四个年轻人也在那边站着。过了十多分钟,中城派出所的民警就出来带了一个年轻人进去问话。过了不到五分钟,又有几个警察出来把王某甲抓走了,其就自己一个人打了一部出租车回家了。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别名“三娃”,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阿波”打电话叫其跟他一起出去。他们把车子开到韭菜园过一座桥右拐不远的地方,有些20多岁的小年青站在中城派出所对面的马路上,其下车后就坐在路边花坛和老婆打电话,电话打完,那些小年青和“阿波”都不见了,其就打车回家了。“阿波”那天具体做什么没讲,车上还有四个人,司机一个人坐前面,剩下三个坐车后排。10.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有个洞”,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和王某甲、“唐氏”、“长毛”去喝汤。之后“长毛”接到一个电话,就叫其开车到中山路,在几个人站着的地方停车。停车后,“长毛”和王某甲下车。警察走到车子边上,往车内看了一下,就把刚好走到车子边上的王某甲抓住,其看见王某甲被抓了,其就跑了。其当时开的是“唐氏”的车,品牌不清楚,是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到了派出所后,其有看见十来个人,零零散散地站在靠河那侧的人行道上,其不认识这十来个人,他们手上没拿工具。“长毛”和王某甲是先下车的,其看见“长毛”和几个人站在派出所门口正对面的人行道上,说着什么。1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下午,“阿布”被“阿权”、“大头”、“济公”等人追债,其听到电梯里有乒乒乓乓的声音,后来知道“阿布”被人打了。第二天,因为“济公”脚有伤,“阿权”让其和钟某乙跟着“济公”去拿钱。其、钟某乙、“济公”还有一个戴帽子的男的就去尚品去取钱。之后三个人在龙岩学院对面的饭店里吃了早饭,期间那个戴帽子的人说王某乙也会过来,要他们在饭店里等等。但是等了很久,王某乙都没来,打电话给王某乙也没人接,然后其就很担心。其和钟某乙回到金典酒店时,看到大头开着王某乙的车,其和钟某乙问“大头”王某乙在哪里,“大头”说王某乙在楼上。其上楼找王某乙,发现房间里电脑和手机等东西都被收走了。下楼看到钟某乙一个人站在那里,钟某乙说大头开着王某乙的车走了。后来从“大头“的朋友问到了“大头”的电话,借用大头的朋友的电话给大头,问“大头”王某乙在哪里,大头告诉他们王某乙和他在一起。后来,王某乙让其去美誉中央,见到王某乙时他很快地说“我被对方绑架了,东西都被对方抢了,等下对方有问就说我和你回去拿钱”,王某乙和其假装去筹钱,逃出来报警。其和王某乙都不认识那三人,也和他们没有经济纠纷,就知道他们的外号叫“阿权”、“大头”、“济公”。1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8日下午,“阿布”被“阿权”“大头”“济公”等人追债,第二天,那三人又来他们房间,“阿权”让其和卢某跟着济公去拿钱。拿钱过程中,其打电话给王某乙,但电话关机,于是其很担心,就赶回酒店,发现房间里电脑和手机等东西都被收走了。之后他们借用“大头”的朋友的电话给“大头”,“大头”告诉他们王某乙和他在一起。之后卢某去美域中央找王某乙。后来王某乙叫其直接到西陂。其之前都不认识“阿权”“大头”“济公”三人。1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9日那天中午12点多,老板林荣强打电话给其说一会有人要上来,叫其开门。过了一会儿,有三个人来到“至尊台球会所”,上来后其中一个人问其哪里有可以泡茶的地方,其就把老板的办公室打开让他们进去坐。他们进去办公室后就把门关起来了,直到下午5点左右他们三个才离开,期间他们在房间里做什么其不知道。其中一个人有提一个布制的购物袋,其看到里面装的电脑,其他什么就不懂了。1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其因为打游戏相互借钱,被“大头”、“阿权”、“济公”等人逼在塔泉大厦写2000元的欠条。2014年7月18日,其被“大头”、“阿权”等人追债,对方有殴打其,并拿匕首威胁,如果不还钱要割其的耳朵。后来其去了“双子”(王某乙)房间,向“双子”借钱,“双子”说身上没钱。“大头”、“阿权”、“济公”等人就把其拉到21楼他们的房间打,让其想办法借钱。其很害怕,就去外面借钱。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0日,吕权、苏某甲和陈某一起开着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车来到其的新罗区西安居委会对面的鑫盛汽车租赁行,陈某说有人欠他朋友吕权、苏某甲的钱,还说这个人是做淘宝诈骗的,吕权和苏某甲就扣了对方的车,现在他们要钱用,想把这辆扣来的车转押给别人,先转押三万元用,他们也带来了王某乙写给吕权的借条,浙A的雪佛兰克鲁兹小车行驶证复印件、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其。第二天,其把车转抵给“老友”,把车的行驶证和两把钥匙给老友,老友转账给其29000元。其将29000元转账到陈某银行账户上,吕权他们给了其1000元。因为老友不愿意写,所以其写给老友的《转抵押协议》上名字和抵押金额是空白的,老友说他自己会补。1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车坏了,浙A小车是朋友韩某在2014年7月28日让其开的,当时韩某拿一套抵押协议并对其说如果有人查到的时候方便解释。1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在2014年7月24日,其去山西的时候给一个叫杨阳的朋友打电话问有没有车源,后杨阳说有一部车浙A,当时给其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两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张机动车辆保险证,还有一套抵押手续,后其就将车开回来,7月26日其将车给一个叫薛某的人开。18.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吕权、苏某乙一起在金典商务酒店帮别人追债的时候,拿走了一个外号叫“双子”的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辆小车、还有一个戒指、一些现金,另外,我们还拿走了一个外号“阿布”的人500元钱。2014年7月中旬一天,其和吕权、苏某乙、小陈准备离开金典商务酒店的时候,在电梯口看到三个人,其中一个叫“阿布”的人欠吕权2000元,当时其给“阿布”做担保。其就一脚踢向“阿布”大腿的地方,接着吕权就上去揍“阿布”几拳。后来他们就去“阿布”朋友双子的房间里。“阿布”向双子借钱,没借到。他们就回到21楼的房间里,在房间里,吕权甩了阿布几巴掌,阿布的鼻血都打出来了。小陈在边上说,“这次没这么好了,再这样把他的耳朵割下来”。后让阿布出去凑钱,吕权打电话说阿布还了几百块。其不认识“双子”。第二天凌晨左右,吕权说25楼的“双子”欠三哥钱没还,要其和苏某乙一起上去找那个人还钱。吕权叫苏某乙出去拿钱,并且叫房间另外两个人陪苏某乙出去。等苏某乙和双子两个朋友离开后,吕权就拿出一把大概1米长的木棍敲“双子”的背,对双子说欠三哥的钱是不是不打算还了。吕权让其翻双子的包包,其拿了双子的小车钥匙就下去找车。找到车后,吕权就押着双子从酒店上下来,吕权海提着双子的包包,装着双子的两台电脑。其开车载着他们到美誉中央“至尊台球城”,在车上吕权将“双子”身上的几千块钱和戒指搜走了。到了“至尊台球城”,吕权让“双子”写了一张车子的抵押条子,吕权还让其出去复印一份双子的小车行驶证。其不知道吕权将“双子”的克鲁兹小车后怎么处理,没有和吕权将“双子”的克鲁兹小车抵押给别人。其否认参与了郭某殴打汪某一事。19.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苏某甲、吕权有殴打阿布,让阿布还钱,阿布还了几百块。吕权提议双子可能是做淘宝诈骗,黑吃黑把他们的笔记本吃掉,后来在聊天时其知道,吕权他们把双子的车子抵押了。2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碎石厂的车进出会损坏村道,影响到路卫生和造成环境污染,2014年6月初的一天村委会让其去找碎石厂的负责人。第一次,其用自己的吉普车去拦大车不让大车进出,第二次其叫人用土方车运来渣土卸载碎石厂的路上。其记不清有没有砸标示牌,没有亲自去剪工地的水管。在其将土卸在碎石厂路口的第二天上午,其和村民到碎石厂路口和工地的工人吵架,当时其有被工人推一下,就有对他们工人讲说:“要打就上来路面打”,其还跟村民讲“多叫些小孩子进来。”后来民警来了进行协商,双方谈完后,民警离开。汪老板也想离开,其就叫村里年轻人拦住他不让他离开,让他一起回村里面讲清楚。当时其还对村里的其他青年讲:“如果他不走,就坐到他车上跟着他一起过去。”接着三个年轻人就做到汪老板的车上去,前排副座坐一个,后排坐两个人。可能是汪老板不配合,不愿意跟他们走,于是他们就在车上拉扯起来。坐在副驾驶的青年用手卡汪老板的脖子,有没有动手殴打他其不清楚。21.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明当时对方有一个男子打开车门要把汪某拉到他们的车子上去,准备把汪某拉走,汪某死死抓住车子的方向盘不肯下去,汪某的脖子被坐在后座的一个男子卡住,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用拳头殴打汪某的脸部和身上,另外一个男子打开车门用手机敲打汪某的鼻子,当时汪某有晕过去。当时其坐在后座上,去拦住他们时,车外的另外一个男子卡住其的脖子,用拳头打其身上,用脚踢,其被他们拉下来。当时是郭某叫那些小年轻大拉汪某的车门,准备拉汪某走的。他们过来就是要汪某将工程给他们,如果不给他们做工程,他们就不让施工。之前已经多次拦住工程车,阻挠工地施工。2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新罗区洪兴汽车租赁行”,2014年6月2日,“黎爱华”和两个男子来店里租下了闽F小车,交了2000元押金,“阿泉”是其老顾客,漳平双洋人名叫郑毓泉,他原手机号是1347457。2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吕权的前妻,吕权有叫其将放在卧室的他租的汽车钥匙送到中天租车行,吕权没有驾驶证,但会开车,他经常租车用。(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郑某是永定仙师人,其和郑某一起干推销重庆体育彩票实时彩的外围彩赌博活动,其为他收码,并许诺按销售额给其0.1-0.2%的抽水,2012年10月份不到一周时间其向郑某先后投注了这种外围彩约20来万元,其中付现金约3万余元,欠他赌资17万元。其一直躲开他拒不付清这笔赌资,因为其认为他在赌博中做了手脚。2014年6月19日晚上7时许,曹溪镇月山村一个外号叫“德国”的人约其到最佳西方财富酒店讲事情,次日凌晨2时其走出酒店,车才启动时一下围过来5-6个人,有人拉其车门,还有人持枪样的东西砸车窗。其开车摆脱出来跑,从西方财富酒店路口出来上大路后经高速路口拐到市公安局的路上拐到华莲路、经南环路九一南路一直行驶到佳宝桥时,其打电话报110,110的人叫其立即到中城派出所。郑某等10多人追进中城派出所院子里,中城派出所值班的民警抓住郑某,其他人跑了。民警扣下停在派出所大门外追赶其的三辆小车。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9日其被“大头、“阿权”等人用木棍殴打,匕首威胁,抢走笔记本两台、小车一辆、现金5000元,金戒指一枚,并被胁迫写下8万元欠条。其朋友阿布被“大头”“阿旺”追债,其听卢某说“阿权”、“大头”、“济公”他们找“阿布”要钱,他们三个人就在电梯里面把“阿布”打了一顿。在玩游戏的时候,其听到他们一直叫“阿布”去筹钱什么的。2014年7月19日时,“阿权”跟“济公”说让“济公”去拿钱,并说“济公”脚不方便,让卢某和钟某乙一起陪他去拿钱。在卢某、钟某乙和“济公”走后没有一会,“阿权”就从房间的床边拿出一把1米左右长的木棍,打其的右手肩膀,问其是不是做“淘宝的”,“阿权”打其的时候“大头”就站起来,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站在“阿权”的旁边。“阿权”从“大头”手上把匕首拿过来,并用匕首往其身上戳。“大头”去翻其的两个电脑包和卢某的包,大头拿其的车钥匙,下楼找其的车。之后大头打电话给阿权,阿权就拿着其的电脑等随身物品,用匕首威胁其一起去他朋友那里。他们把其载到美誉中央,在车上他们把其的身上的5000元现金以及金戒指抢走。到了美域中央的“至尊台球城”,他们强迫其写下八万元的欠条。后来,卢某打电话找到其,其和卢某假装去筹钱,然后逃出来报警。3.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中铁一局一号和二号搅拌站的沙石材料临时供应商。郭某之前要求其工程给他做,材料给他进,其说不可能。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每进一车材料,郭某就拦车,还强行叫人往工地上卸土,砸牌子。2014年6月1日,郭某在工地上,无理阻挠施工,后来,警察来了,他们帮忙调解了一下就离开了。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郭某就对旁边的小年轻说:“把他抓走。”他们把其围住,其被逼到自己的车上,其车上副驾驶坐着一个人,后排坐着两个人,坐在旁边的年青人就对其讲:“跟我们走。”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就用左手臂勒住其的脖子,从前面车子下来的年轻人就用脚踢其的腰部、脸部,其的鼻子马上出血了。之后其就晕过去了。同事钟某丙来帮忙也被打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对寻衅滋事第二起,非法持有枪支部分供认不讳,其在事发那段时间用的手机号是1347457,车牌号中有5802的白色起亚K2小车是其于6月2日在西安居委会对面的“中天租车行”租的,当时使用“黎爱华”的身份证、驾驶证租的,车上的枪支是其于事发前3、4天其在永定城来龙岩的路上买的。寻衅滋事第一起,其记不清了,其坐在副驾驶座上,但其没有打人,抢劫部分,其有在金典酒店出入,但其没有抢劫他人财物,是王某乙自愿把车拿去抵押,自己拿4000元给苏某甲的。(五)鉴定结论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射钉器改制枪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3.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谢某被砸坏小车经鉴定价值3800元。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价认鉴(2014)267号鉴定意见,证实被抢的千足金戒指、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红色雪佛兰克鲁兹小车共计价值116999元。(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钟某甲通过辨认监控截图,辨认出A2是“大头君”永定人、A3是“阿权”永定人、B3是“地瓜”永定人、B4是“李柯”永定人、C2是“阿才”永定人、C3是杨全涛浙江人、C5是“阿杰”永定人,有辨认出“阿杰”就是李隘结,有辨认“地瓜”就是江某。证人钱某有辨认王某甲、钱某,唐胜周、王贵;有辨认“有个洞”是银某。证人刘某辨认出“付三娃”是付某。证人卢某辨认出吕权为“阿权”,苏某甲为大头,苏某乙为济公。证人曾某辨认出吕权为外号阿权的人,苏某乙为外号叫济公的人,苏某甲为外号大头的人。证人张某辨认出苏某甲为大头,吕权为阿权。证人苏某甲辨认出吕权、苏某乙是参与金典商务酒店、至尊台球城抢劫的人,辨认出至尊台球城“双子”写下抵押条子的地点、吕权拿走“双子”笔记本电脑等财物的地点。证人苏某乙辨认出参与抢劫的吕权、苏某甲。证人郑某辨认出张念恩、吕权。证人陈某辨认出吕权系6月2日向其租用闽F小车的其中一人,并称出示“黎爱华”驾驶证、身份证并与其签“租车合同”并非此人,但交付押金的是吕权。被害人王某乙辨认出苏某甲为在金典2518房中殴打其的“大头”,辨认出吕权为殴打其并用匕首控制其的“阿权”。被害人汪某辨认出,苏某甲是坐在其车上后座卡其脖子打其的人、吕权是坐在副驾驶座殴打其的人及截图照片中的A3、郭某是截图照片中的A1;证人钟某甲辨认出苏某甲是“大头君”及截图照片中的A2、郭某是开吉普车的人及截图照片中的A1、吕权是“阿权”及截图照片中的A3。被告人吕权辨认出张念恩、江某、钟某甲,并辨认出郑某是6月20日在中城派出所的“培子鬼”及辨认出2014年6月20日中城派出所视屏截图中的培子鬼及其本人。原判认为,被告人吕权受他人邀集,参与他人组织的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中一起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另一起造成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3800元,属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被告人吕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吕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实施的非法持有枪支及寻衅滋事第二起的犯罪事实,对上述部分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权具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权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吕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吕权退赔被害人谢某38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15143元。三、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枪支一把、自制枪弹32发,砍刀二把,锤子一支,属违禁品,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销毁;对讲机一台,双节棍一支,属作案工具,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上诉人吕权上诉称:1.其主观上为了帮朋友向被害人王某乙讨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不构成抢劫罪。2.一审法院认定其抢走王某乙现金4000元和一枚金戒指的证据不足。3.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汪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处罚。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吕权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且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经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吕权提出的上诉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对于上诉人吕权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苏某乙、张某的证言证实吕权说王某乙是淘宝诈骗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证人苏某乙、苏某甲的证言证实吕权对王某乙实施暴力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能相互印证,结合在案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吕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吕权提出其抢走王某乙现金4000元和一枚金戒指的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实吕权将王某乙身上现金几千元和戒指搜走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吕权将从王某乙处取得4000元交给苏某甲的事实亦供认在案,一审法院认定吕权抢走王某乙现金4000元和一枚金戒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吕权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罪的上诉意见,经查,证人郭某、钟某丙的证言证实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青年殴打被害人汪某的事实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吕权对坐在副驾驶座的事实亦供认在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吕权有殴打被害人汪某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的证据,吕权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权受他人邀集,参与他人组织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造成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3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吕权违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吕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999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吕权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思  鑫审 判 员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