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1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1**民初5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281号。被告达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