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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1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01**民初5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281号。被告达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住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