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潘能红与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能红,赵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8号原告潘能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赵洪军,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潘能红与被告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能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能红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