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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潘能红与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能红,赵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58号原告潘能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告赵洪军,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潘能红与被告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能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能红负担。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