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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英姿与上海贺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姿,上海贺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0462号原告:胡英姿。委托代理人:戴毅偲,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贺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999号31幢1031室。法定代表人:王备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姿诉被告上海贺亿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