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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王建刚、赖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王建刚,赖小红,张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792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130号。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树明、孙峻,该社员工。被告王建刚。被告赖小红。被告张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诉被告王建刚、赖小红、张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刚、赖小红、张水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建刚、赖小红、张水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程顺龙人民陪审员  冯国文人民陪审员  吴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