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向才峰申请执行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才峰,冯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向才峰,男,生于1983年6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冯鑫,男,生于1983年6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向才峰申请执行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鑫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100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