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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美英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英,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99号原告孙美英,农民。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路322,主要营业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红畔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段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英与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