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应、浦绍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正应,浦绍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92号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家燕、王冬冬,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应,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浦绍鹃,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正应、浦绍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