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余晓君与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君,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余晓君,男,被执行人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晓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管城公证处出具的(2015)郑管执证字第08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众和茂祥暖通有限公司、河南茂祥不动产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