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兴录与严玉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录,严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录,男,汉族。被执行人严玉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兴录与严玉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兴录与被执行人严玉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清楚,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凤翔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