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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749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