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董秀凤与高琼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凤,高琼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589号申请执行人:董秀凤,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高琼瑜,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秀凤与被执行人高琼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高琼瑜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琼瑜逾期未履行。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高琼瑜有银行存款4848元并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76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772元。现被执行人高琼瑜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董秀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琼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有欠款687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琼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秀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35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秀凤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