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小林与杨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林,杨彦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474号原告:史小林,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杨彦彬,男,成年人,回族,现住额敏县。原告史小林与被告杨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投递费200元,共计244元,由原告史小林负担。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源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