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向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向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被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5万元及其判决利息,并由廖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