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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彭树胜与刘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树胜,刘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108号原告彭树胜,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被告刘华,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开发区靖烨科技园东海路20号8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07082966-6。负责人高立升,经理。委托代理人东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