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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富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富,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871-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富,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光明街。法定代表人权光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宪富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2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8万元及从2014年12月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253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162667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权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