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8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454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蒋某,职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