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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玉亮与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亮,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568号原告:刘玉亮,农民。被告: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光。本院受理原告刘玉亮与被告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运输合同纠纷,运输线路为从曹妃甸区港口至丰南区小集镇凯恒钢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作为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