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杰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0383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娇。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刘杰。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