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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杰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00383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娇。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刘杰。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