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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扬州顺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广东未来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顺和科贸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顺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定代表人:俞有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未来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振强。委托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顺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顺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未来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未来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扬州顺和公司向广东未来屋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5万元。2013年6月28日,扬州顺和公司向广东未来屋公司发出订单,该批货物按照3.5折的经销商价格为20781.25元,厂价为59375元。该批货物的送货日期为6月28日。2013年7月6日,扬州顺和公司将2份已盖其司公章的GKB全宅手机控经销商合同原件邮寄给广东未来屋公司。广东未来屋公司收到上述7月6日合同原件后,没有在该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2013年7月10日,扬州顺和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5万元给广东未来屋公司。2013年7月12日,广东未来屋公司将自行修改过的2份已盖其司公章的GKB全宅手机控经销商合同原件邮寄给扬州顺和公司,扬州顺和公司在收到该7月12日的两份合同原件后,至庭审时仍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广东未来屋公司在庭审后书面答复原审法院,因扬州顺和公司没有在7月12日广东未来屋公司发出的经销商合同中签字确认,经其司研究,2013年8月对扬州顺和公司已签字盖章的7月6日合同予以确认盖章。扬州顺和公司对此曾派人到广东未来屋公司协商,但扬州顺和公司不确认也不愿意拿回合同。扬州顺和公司于原审中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未来屋公司归还故意占有的合作诚意金余款79219元;2.对尚未拆封使用的17000元样品给予退货。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扬州顺和公司在向广东未来屋公司发出签订经销商合同的邀约前,已向广东未来屋公司支付了货款5万元,广东未来屋公司也已向扬州顺和公司发出货物的事实分析,双方在未达成书面合同前,已发生买卖货物的关系。扬州顺和公司在收取第一批货物后,于2013年7月6日向广东未来屋公司发出了2份扬州顺和公司已签字盖章的经销商合同后,广东未来屋公司没有在上述合同签字盖章,并且于7月12日将修改后的另外2份已签字盖章的合同邮寄给扬州顺和公司,扬州顺和公司在收到7月12日合同后,至今没有签字盖章,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均未成立,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鉴于合同尚未成立,扬州顺和公司、广东未来屋公司之间对已发生的买卖关系应当据实结算,扬州顺和公司要求按照经销商价格予以结算没有合同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广东未来屋公司应将收取的扬州顺和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货款,扣减按厂价计算的货款59375元后,将余款退回扬州顺和公司。至于扬州顺和公司要求退回货物给广东未来屋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扬州顺和公司要求广东未来屋公司退货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未来屋公司退回货款余额40625元给扬州顺和公司。二、驳回扬州顺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广东未来屋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1103元,由扬州顺和公司负担623元,广东未来屋公司负担480元。判决后,上诉人扬州顺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扬州顺和公司起诉诉求和原审法院判决。扬州顺和公司起诉广东未来屋公司先诓骗扬州顺和公司合作诚意金十万元,在商议协议合同期间,由于广东未来屋公司恶劣的行为表现使双方不能达成合作协议,后来其司负责人邓某甲以“友情”等种种软磨的原由拖延讹赖占有不给帐面剩余的合作诚意金79218元现款,并对给扬州顺和公司的样品尚未拆封部分计17000多元的商品不予收回,借口有他出面通过武汉等地区经销商“友情帮助”消化而一直被“友好”的搁置近两年一事,10月26日原审法院对广东未来屋公司虚构与扬州顺和公司的经销代理合同予以无效的判决,并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退给原告40625元;对未拆封样品退回请求给予驳回”。(二)对原审判决后再次上诉的诉求。原审开庭审理时,双方一直讨论合同的真伪纠纷,扬州顺和公司忽视了对样品货物销售的详细背景过程和行业产品特殊性质的阐述,广东未来屋公司律师乘机编织谎言误导了原审法官,对合同商议决裂后剩余未拆封17000多元货物的清退、再将所用物品结算引入了荒谬的价格体系,致使原审结果判令失当。(三)货款产生背景和用途(该确认函工程名称为演示房所用)。原审判决书上提到“原被告在未达成合作协议时已发生货物买卖关系”,实际在合作商议期间,扬州顺和公司业务根本尚未启动无需进货(真正进货都按工程成套预定),所打款项是广东未来屋公司诱骗为商谈表示诚意的诚意金,继而要求扬州顺和公司租门面房,双方筹建GKB品牌产品体验展示中心。作为双方共同筹建样板房,广东未来屋公司当时不免费提供样品和房租,扬州顺和公司出于诚意,勉强同意日后业绩奖励冲抵,不属于实际的买卖关系;广东未来屋公司律师一味往“发生买卖关系”所谓事实方面说实属蛮缠无理,违背情理。1.款项用途。该批货是广东未来屋公司单方面为演示样板房安装和展示配发给扬州顺和公司方,所以既非扬州顺和公司申请定货,亦非扬州顺和公司业务需要有销售进展所需。造成实际安装时有6277元货(按广东未来屋公司面价20781.25元那批货款算)因数量品种不合适导致需要调换(未拆封),因广东未来屋公司对快递到货拒收不予调换引发严重不信任(该货数量品种扬州顺和公司事先电话告知广东未来屋公司,广东未来屋公司以在琶洲馆忙展览拖延直至最后拒收,可怕的售后是不能商议合作主因)。2.货款价格的确认函。该批样品配发前,广东未来屋公司业务员传给扬州顺和公司面价20781.25元三五折应为7273.40元货款的确认清单,扬州顺和公司盖章回传以示确认(那时扬州顺和公司对GKB产品品类功能不了解,由广东未来屋公司拟配的清单,收到货在样板房安装中摸索了解学习),后来在7月10号告知10万元预交诚意金扣掉保证金和20781元(而不是7273.40元)后余款将转成以后的提货款时,为高价位、保证金产生分歧,是商议过程达不成协议又一因素。双方共同出资筹建演示样板房,广东未来屋公司理应免费提供样品,即使说合作未真正形成由扬州顺和公司先付,应是双方确认的7273.40元,该款项广东未来屋公司提交给原审法官当庭核实,双方都已认可。3.广东未来屋公司蒙骗原审法官对该公司产品不通用性的了解未拆封产品应该无条件清退的原因理由:智能家居行业至今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各品牌控制器产品只能在各自产品方案上使用,单个控制器产品不好独立使用,要套装施工组建,跨品牌更没有通用性,GKB套装产品组建好是不能独自组网使用的,必须依赖链接广州广东未来屋公司总部的服务器,才能安装调试使用。未拆封产品即使没有质量问题,不依赖GKB广州服务器这些货就使用不了。避开行业规矩也不可以强卖强买不说,律师误导原审法官不清楚该行业特点,又对原审法官隐瞒事实方式误导。4.广东未来屋公司在价格体系上误导了原审法官(见2013年6月13日广东未来屋公司给予的工程套装价目表):2013年的六月知名品牌瑞朗、南京“物联”、蒋大为代言的无锡万鹏“家立方”、深圳的“科道”、“深表”等一二位开关面板经销商价格都是在200元,且能独立组网使用、嵌入了监控可视图像的先进方案模式。而广东未来屋公司没有视频功能的老旧方案,三五折后126元价格,不是扬州顺和公司痴心贪心,代理价是可能的。35折后合作价格360元高得离谱,是合作不了的重要因素,广东未来屋公司与其律师误导原审法官按一个国产面板“指导价”1000多元,实属讹诈,原审法官稍加推算,一个两室一厅居室GKB控制就近十万造价了。再对比实际给扬州顺和公司的真正的工程套餐价格表就一目了然了,上面有面价就是指导价、给客户的礼包价(也就是给客户的施工结算价)和经销商提货价就明朗了。虽然广东未来屋公司6月8日传给扬州顺和公司电子版价目表,价格很高,广东未来屋公司业务员告知:“单独看面价是看不出来的,这个是指导价,打35折后才是我们真正的出厂价,不高的”“实际做到工程才能出货,所以经销商指导价仅作参考,要看工程套餐报价”,现在看来广东未来屋公司给原审法官提供的单方盖章的价格是正常双方都作为参考而言的,因为都以套装论价,不可能按单件进货,要论单件价格比较麻烦基本是按二五折到二九折计算。故意对原审法官隐瞒真正的价格误导了原审法官。5.广东未来屋公司对合作过程及环节绝对不掏钱,对退款故意躲避耍赖、对于双方共同开发地方市场,宣传广东未来屋公司的GKB品牌和产品,要求租用门面,房租一分不出(每年40000元租金扬州顺和公司交付了半年)、看店解说员工工资也不出,所用展示的样品费用扬州顺和公司支付,小到物流货款也让对方支付,扬州顺和公司提出派一员工程师来扬州安装体验样板房并做讲解培训,能让更多的员工得到学习熟悉产品。广东未来屋公司坚持扬州顺和公司派这批人来广州做产品业务培训,食宿、路费全部自理。已然不能合作,解决问题期间提出各种借口,欺负扬州顺和公司一千五百公里隔空联系,软磨软拖,十几个月总是托词请示副总,正在请武汉经销商帮助消化解决,拖延不退款不退货。原审判决书上“……经被告公司研究,2013年8月对原告已签字盖章的7月6日合同予以确认盖章,原告对此曾派人到被告公司协商,但原告不确认也不愿意拿回合同。”“判令两份合同均未成立,对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但其中有关事实过程需要补充让二审更加清晰:在软磨硬拖数月后,扬州顺和公司2013年11月派吕某、黄小姐二人来广东未来屋公司公司协商,找到广东未来屋公司销售总经理邓某甲,被接待搪塞后,严兵律师被叫来谈了半天合同上的条条款款,结论就一个——扬州顺和公司对合同违约了,现场还给看了7月6日的合同,广东未来屋公司仅有公司盖章,而日期和签名都没有签的细节,扬州顺和公司提出索要一份带回被拒绝,律师严兵立即收了回去,更不用谈扬州顺和公司“不愿拿走合同”。拖到2013年12月25日扬州顺和公司俞有宏专程赶到广州广东未来屋公司处,邓某甲总经理出面口口声声推托是公司制度问题所导致,声称自己责权仅仅是个打工的管理人员,公司条条款款的决定不能随便退款,问及什么理由、请示了半年的副总到底怎么答复时,邓某乙避开话题承诺私下帮我变通通过湖北武汉经销商消化掉手上未拆封货源,该货放他这不合适,暂时放在白云区吕丽君处听候他发货通知,在广东未来屋公司账面款项再由他找财务“王某乙”私人沟通,设法退回账面上近“七万元余款”和“一万元保证金”,由于那几日王某乙“不在公司”,邓某乙热情在公司门口酒店午餐招待和对广东未来屋公司GKB公司的放心离开广州(邓某乙欲开车相送到车站之际,被扬州顺和公司方俞有宏侄女白云区吕某开车赶到接走),回扬州后邓某乙我与武汉曹某三方电话联系了两个多月,最后是毫无进展,邓某乙与财务王某乙的沟通更无进展,扬州顺和公司试图通过电话与广东未来屋公司财务联系王某乙也联系不上。以上几点所述的事实不难看出,广东未来屋公司只顾资金进账不合情理的合作规定,出门产品是只出不退,样品调换谁都无权的机制,产品不能实现视频嵌入、必须依赖厂家服务器流畅支撑才能使用等落后的模式、价格超高,条条框框隐藏蒙诓诱骗等等导致不能合作,资金入账后需要退款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套近乎,拖延不处理。经过律师混淆是非将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似乎“合法化”了,误导原审法官。综上,扬州顺和公司上诉请求:1.清退17000多元的剩余货物(未拆封商品);2.对所用物品坚决按照常规价格结算,退还因此错划的38593元款项;3.判令给扬州顺和公司用于展示广东未来屋公司GKB品牌的租用门店部分租金:4.判令广东未来屋公司支付给扬州顺和公司造成的多次长途出差支出费用及精神补偿费。被上诉人广东未来屋公司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扬州顺和公司与广东未来屋公司虽就经销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分别向对方送达了各自认可的经销合同版本,但最终却未能达成合意,签订经销合同,确定经销合同关系。扬州顺和公司向广东未来屋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并取得一定数量的涉案货物,上述交易行为非依经销合同关系产生,扬州顺和公司要求按广东未来屋给予经销商的优惠价格予以结算,理据不足。根据扬州顺和公司向广东未来屋公司发出的订单,涉案货物的出厂价为59375元,广东未来屋公司以扬州顺和公司非经销商为由要求按此价格对涉案货物进行结算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现无证据显示涉案货物涉及质量问题,故扬州顺和公司要求将未拆封货物退回给广东未来屋公司亦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扬州顺和公司提出的关于广东未来屋公司支付其用于展示GKB品牌的租用门店部分租金、给其造成的多次长途出差支出费用及精神补偿费等请求,均属于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且未得到广东未来屋公司的确认,本院依法不予审处。综上,审查上诉人扬州顺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上诉人扬州顺和科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智斌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