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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贰祥、林巧媛、林德荣、吴凤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贰祥,林巧媛,林德荣,吴凤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组织结构代码:68085829-6。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贰祥,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巧媛,女,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林德荣,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凤凰,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贰祥、林巧媛、林德荣、吴凤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贰祥、林巧媛、林德荣、吴凤凰支付案件款人民币90590.2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贰祥所有的座落于永安市佳洁广场C幢1001室的房产,目前无法腾房、评估、拍卖。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樊筱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