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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纯、伍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纯,伍素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64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朝纯,1961年5月27日出生。被告:伍素群,1967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纯、伍素群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朝纯、伍素群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纯、伍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倪高武、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