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复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小青、闫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青,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复41号申请复议人郭小青(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闫利。申请复议人郭小青不服裕华区法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5)裕执字异第0001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1、异议人郭小青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系异议人郭小青本人亲自提供并填写。2、异议人郭小青与李磊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阎利与异议人郭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阎利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桥西区宜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时,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异议人郭小青的名下,属于异议人郭小青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同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申请复议人郭小青称,1、本人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法院执行的通知。本人与阎利认识多年,关系一直很好,不存在执行法院(2015)裕执字第00753号执行裁定所记载的下落不明问题,本人与申请执行人一直保持联系,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本人的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2015年4月23日地址确认书记载本人的华脉新村XX-XXX房屋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早已过户到别人名下,所记载的手机号不再使用,申请执行人与我一直联系,有本人的正确联系方式,应提供给法院,不能直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愿望进行执行。2、本人名下坐落于桥西区谊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在2015年5月12日与李磊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李磊所有。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据(2015)裕执字第0075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程序。现法院又根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从房管局查询的房屋所有权证重新申请对本人坐落于桥西区谊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进行执行,是错误的。因为自2015年5月12日本人与李磊办理完离婚手续时起该房产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本人所有,离婚协议与离婚证已经作为证据交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5)裕执字第00753号执行裁定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闫利与郭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裕华区法院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裕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被告郭小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闫利借款4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裕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郭小青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2日查封郭小青名下位于桥西区宜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一套。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郭小青送达裁定书。因被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家中无人退回,于2015年10月9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郭小青名下位于桥西区宜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移送执行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对该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11月18日郭小青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裕执字异第00011-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郭小青提出的异议。郭小青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另查,李磊(与本案异议人郭小青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1月26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裕执字异第00011-3号��行裁定:驳回李磊提出的异议。郭小青提交2015年5月12日离婚协议一份,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记载:现在女方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宜联街XX号X-X-XXX室(含屋内所有设施),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闫利与郭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家中无人退回,2015年10月9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关于被执行人郭小青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宜联街XX号X-X-XXX室房产,法院在查封该房产时房屋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小青名下。现郭小青向执行法院提交2015年5月12日离婚协议一份,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记载:现在女方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宜联街XX号X-X-XXX室(含屋内所有设施),离婚后归男方所���,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财产权属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异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作出的201年12月28日作出(2015)裕执字异第00011-2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郭小青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生审判员 李群虎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