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姜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461号原告: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彦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淑军,男,1967年9月3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后河岔210号。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永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保全费350元,共计6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