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学中与被告曾润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曾某甲,女,汉族。被告曾某乙,男,汉族。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6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只知一味打牌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于2009年5-6月在原告处拿了2000元离家出走,此后再无任何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曾某乙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便同居生活。同年8月6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2009年5-6月被告在原告处拿了2000元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曾某甲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又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卫 红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肖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