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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孔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237号原告孔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与被告唐某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国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健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