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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洁娟与马建书、李秀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洁娟,马建书,李秀林,袁建泉,陈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徐洁娟,女,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马建书,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李秀林,女,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袁建泉,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陈晓华,女,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徐洁娟与被执行人马建书、李秀林、袁建泉、陈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了(2015)崇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徐洁娟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马建书、李秀林、袁建泉、陈晓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