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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建池与被执行人李成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池,李成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池,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成惠,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郭建池与被执行人李成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