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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4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史庆彬审 判 员  祖 伟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