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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方成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成琪,男,公民身份号码×××1816,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惠来县。2013年2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洪泽群,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成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成琪及其辩护人洪泽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成琪于2015年8月7日,在惠来县××水果大门附近,通过一名叫××的女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950元的价钱向方某(另案处理)购买重约16克冰毒和0.3克麻古。2015年8月19日,方成琪驾车携带至普宁市××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冰毒13.98克及麻古0.2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毒品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成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方成琪系毒品再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成琪辩称查获毒品是他购买后用于自己吸食,毒品携带在身,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其购买毒品后携带在身用于自己吸食,是一种非法持有状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方成琪在惠来县××水果大门附近,通过一名叫××的女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950元向方某(另案处理)购买重约16克冰毒和0.3克麻古。2015年8月19日,方成琪驾车携带毒品至普宁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冰毒13.98克及麻古0.2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查获地点、毒品相片。2.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8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从方成琪身上提取尿液30毫升。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5年8月19日23时许,公安机关提取、扣押到方成琪驾驶的黑色宝马汽车(车牌号黑J×××××)1辆,2015年10月12日,该车及车上茶叶10斤已发还车主许××。在汽车上提取、扣押到棕色挎包1个(内有眼镜盒1个,装有冰毒4包、麻古3粒)。4.称量笔录,证明:经称量,查获冰毒净重13.98克,麻古净重0.25克。5.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查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方成琪尿液呈阳性。7.被告人方成琪的供述,证明:2015年8月7日21时多,他在惠来县××水果大门附近通过“××”向方某购买了800元重16克冰毒和150元重0.3克麻古(3粒),准备带到深圳自己吸食。购买毒品后他有吸食掉少量的冰毒和半粒麻古。因怕家人知道,他将毒品放在随身携带的皮包里面的眼镜盒里。2015年8月19日19时许,朋友“许×”叫他帮买十斤茶叶,当晚21时许,他买茶叶后向朋友“文某”借宝马汽车送茶叶到普宁给“许×”,在揭神路××市××路段被盘查,在他皮包里面的眼镜盒查到冰毒及麻古。8.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9日22时许,普宁市公安局高埔派出所配合禁毒大队在普宁市××路段设卡盘查,查获方成琪驾驶的黑色轿车,在方成琪的棕色挎包查获毒品可疑物(白色晶体4包、红色药片1包)。9.被告人方成琪的户籍证明。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成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成琪犯运输毒品罪罪名不成立。方成琪本人为吸毒者,2015年8月7日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且吸食了部分毒品,同月19日晚携带毒品在身被查获,因没有证据证明方成琪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目的,应认定其购买毒品自己吸食后在储存过程被查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故方成琪及其辩护人辩称方成琪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可予采纳。方成琪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及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成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