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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11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姚某甲、彭某、姚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被告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及查封其名下的鲁H×××××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彭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查封被告彭某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