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禄生与何启高、饶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禄生,何启高,饶富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石禄生,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何启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饶富培,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禄生与被告何启高、饶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禄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禄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石禄生负担。审 判 长  李其基审 判 员  谢 彤代理审判员  赖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