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林正标、毛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林正标,毛海燕,颜秀明,林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5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代表人:蔡国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都尉、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标。被告:毛海燕。被告:颜秀明。被告:林文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林正标、毛海燕、颜秀明、林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林正标、毛海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2月19日的利息为31040.48元,自2016年2月20日起自按年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林正标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林正标提供授信额度为200000元的贷款,额度存续期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7日,在额度存续期内的前两年,被告林正标可以申请支用借款;贷款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如被告林正标未按约偿还本金,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林正标负担。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颜秀明、林文华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颜秀明、林文华自愿为原告与被告林正标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200000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0元,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年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正标未按约还款,截止2016年2月19日,被告林正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31040.48元。被告颜秀明、林文华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另查明,被告毛海燕与被告林正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正标、毛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6年2月19日的利息、逾期利息31040.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7.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正标、毛海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颜秀明、林文华在最高额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被告林正标、毛海燕、颜秀明、林文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6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