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吴应华与普兴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华,普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吴应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普兴云,男,汉族。吴应华与普兴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宜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应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普兴云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款2805.83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宜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良审 判 员 段江林代理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文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