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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何志荣申请执行袁辉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荣,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荣。被执行人袁辉。何志荣与袁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辉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志荣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还购车款19000元,承担诉讼费219元,缴纳执行费1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25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柏文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