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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968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