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968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