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良与被告韩乙不拉、韩世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良,韩乙不拉,韩世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韩良,男,1945年2月8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白庄镇下白庄村***号。委托代理人韩忠明,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乙不拉,男,现年58岁,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下白庄村。被告韩世龙,男,1936年3月14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住该县下白庄村。原告韩良与被告韩乙不拉、韩世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平大公路过境白庄集镇路段拓宽建设时被告与我相邻的宅院被征收,被告为全拆户,被告被征用的土地建成人行道,我的宅院相邻人行道,在白庄集镇统一规划建设下,在街面新建二层楼房,下层为三间铺面,上层为住房。2007年被告以原告铺面前的土地是自己的为由,运来砖块堆放在我的商铺门前。我与被告交涉时被被告打伤。为要求被吿清理砖块我曾多次请求村干部出面调解,均遭被告拒绝。我还多次向镇、县政府请求处理,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清理堵截在我铺面前的砖块,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二被告堆放在原告商铺前的砖块占用的是白庄集镇公路边的人行道,人行道属于公共资源,政府管理,对于堆放在人行道上的砖块理应由政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利予以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继 明审 判 员 仁 青 措人民陪审员 周代才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东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