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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国东与余保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东,余保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东。被执行人余保青。原告胡国东与被告余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国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余保青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东未实现债权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余保青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3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王伟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潘 蕾